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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

时间:2020-07-21     作者:蛟川车身广告【转载】   阅读

重庆蛟川车身广告提供:重庆车身广告,重庆车体广告,重庆车身广告设计,重庆车体广告设计,重庆车身广告喷漆,重庆车体广告喷漆,车身广告设计制作,车身广告喷绘、车身广告定制、车身广告审批等一系列服务。是重庆专业的车身广告设计、制作、喷绘、审批一条龙服务商。完美工艺流程,合理的价格及完善的售后服务,是您放心的选择!蛟川车身广告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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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遵循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倡导思想性、艺术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登记范围和管辖

第五条 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以下利用户外空间、场所、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纳入登记范围:

(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版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

(四)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五)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 禁止所有户外媒体发布涉及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第七条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商圈等窗口地区,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发布烟草制品、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下列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

(一)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以及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含有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二)涉及生殖健康、不孕症、泌尿、肛肠等专业或科目的医疗广告;

(三)涉及痔疮、脚气、乳腺疾病以及与丰胸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四)经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第八条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级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第九条 市工商局负责下列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

(一)江北国际机场及机场快速路发布的户外广告;

(二)内环快速路、绕城高速及射线高速路发布的户外广告;

(三)主城区利用公交车、出租车以及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主城区在公交站台(场)、轻轨(地铁)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五)在本市发布的户外烟草广告。

同时在多个区县发布内容相同的户外广告,可以一并向市工商局申请。

第十条 各区(县)工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工商局登记范围以外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第十一条 利用流动载体发布户外广告的登记管辖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主城区外利用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客运车辆发布的户外广告由营运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二)跨区域营运的长途客运车辆发布的户外广告由车辆所属客运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备车辆发布的户外广告,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四)利用升空器具发布的户外广告由活动举办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五)利用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发布的户外广告由船舶营运企业所在地区(县)工商局登记。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核准登记人员依照工作程序和职责依法审核户外广告发布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发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报请核准。

第十五条 核准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以及发布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申请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人员应注明变更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四章 登记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申请人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发布者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证明;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四)彩色广告设计样稿(A4纸打印,一式两份);

(五)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提交广告发布合同;

(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LED、LCD等户外电子媒体提交发布样稿时,可以提供分镜头打印稿或视频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具备下列形式:

(一)使用市工商局统一制定的登记申请文书;

(二)登记申请文书填写完整,单位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字齐备。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以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的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提交申请材料的为授权代理人,应当提供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应当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规定应当提交原件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复印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同一广告设施多次发布户外广告的,其规划、经营资格证明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等资料在有效期限内可只提供一次,由登记机关备案存查。


第五章 受理审查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发布登记的广告是否属于户外广告登记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发布登记管辖范围;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经过规划或取得合法使用权;

(四)发布户外广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五)户外广告申请登记内容是否符合“合法性、思想性、艺术性”审查要求;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文件是否齐备并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十四条 受理审查人员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广告内容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受理审查人员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不属于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四)不属于本机关发布登记管辖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的有关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受理审查人员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受理审查人员对审查合格的登记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核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受理审查人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并给予警告。


第六章 核准登记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人员收到受理审查人员提交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核准登记人员对受理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按下列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发布的广告内容符合“合法性、思想性、艺术性”审查要求的,同意发布;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发布的广告内容可以修改后发布的,同意修改后发布;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广告内容不合法的,不予核准登记。

第三十条 核准登记人员认为广告内容争议较大的,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再行作出核准登记决定。集体研究仍然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合法性、思想性、艺术性”审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征求咨询委员会意见后,再行作出核准登记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核准登记决定或需要提交咨询的户外广告发布申请的登记期限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期时间、理由,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

第三十二条 核准登记人员作出不予核准登记决定的,应当注明理由,将材料退回受理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登记发证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制作《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附上广告样件一起作为核准登记依据。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编号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登记机关简称+户外+(年份)+发布期限到期年、月、日构成,第二部分为当年登记的序列号(4位)。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内容如下:

(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号;

(二)申请人名称;

(三)户外广告载体形式;

(四)户外广告规格和数量;

(五)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六)户外广告发布的详细地点或具体位置;

(七)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时间。

第三十六条 登记发证人员应当及时打印《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经与核准登记事项核对后发给申请人。


第八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原《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及广告样件的原件、复印件;

(三)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四)《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程序适用发布登记程序。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变更申请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重新制作《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发布登记证编号沿用原编号。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书式登记(含变更登记)从受理审查到核准登记应当签署意见和姓名、时间,不得以签章形式代替。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申请、提交的材料以及制作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广告样件要及时整理装订,按照“一证一档”的原则建立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档案。

第四十三条 颁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发布期限已经到期的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应当移送档案信息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户外广告变更登记材料、缴销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应当并入原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合并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档案要妥善保管,发布期限已经到期的户外广告登记档案应当在到期后继续保管五年。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在进行书式登记同时,要统一使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及时完成网上登记流程,户外广告登记信息以及登记流程录入要完整、准确。

第四十六条 已经到期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应当在有效期限截止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在业务信息系统移入待处理信息数据库。

到期5年以上的户外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应当在到期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删除。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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